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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

日期:2011年01月13日 稿件来源:摘自鲁食药监餐函〔2010〕32号

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,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、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。
一、禁止采购、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及原料名单
(一)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;
(二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;
(三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;
(四)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;
(五)产品质量不符合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》等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添加剂。
二、慎重采购、使用的食品及原料名单
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慎重采购、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,在学校食堂和承办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单位,应尽量避免使用下列食品或原料。
(一)需烧熟、煮透的:白果(银杏)、豆浆、芸豆、四季豆、扁豆、鲜黄花菜、较大块的肉以及整鸡、整鸭;
(二)需洗净或消毒的:新鲜叶菜、水果、果盘;
(三)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:熟肉制品、凉拌菜、色拉、鲜奶制品、鲜奶油裱花食品、改刀装盘食品、生鲜啤酒、鲜榨果汁;
(四)需防止通过工(用)具、操作人员手引起交叉污染的:生肉、生家禽及其内脏;鲜蛋、海产品、水产品;
(五)不可生食的:凉(生)豆腐、凉(生)豆腐皮等散装手工生食;
(六)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:如外购散装熟肉、熟肉制品、卤菜、凉拌菜、糕点、凉皮等;
(七)非当日加工的冷荤食品:如醉鸡、糟鱼、凉拌荤菜等;
(八)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