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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标识不得暗示保健作用

日期:2009年10月10日 稿件来源:中国保健协会 

    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,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《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》同时废止,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,对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不符合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要求的食品,将依法给予查处。
    新规定规范标识内容和形式
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。与以前的规定相比,新规增加了对食品产地、分装者、警示说明、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。如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“营养”、“强化”等字样的,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。
  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
  据介绍,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,其中包括: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。
  4类食品可免标注保质期
  规定还要求,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,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。乙醇含量10%以上(含10%)的饮料酒、食醋、食用盐、固态食糖类,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。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、月、日表示。
  食品标识违规,加工企业将受罚
  2008年12月1日前,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,各级质监部门将对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要求的,依法给予查处。”据省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,新规从包装附加标识、标注生产日期、警示标志等方面严格落实了处罚条款,对于违规企业,将视情节轻重处最低500元、最高1万元罚款。